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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科毕业,淮滨县委党校职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刘××(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淮滨县农业机械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全县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年检的职务便利,要求全县所有农用机动车在入户和年检时,必须到指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四家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给其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否则不予入户或年检。经刘××安排,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均由其女儿被告人孙某某领取手续费。

1、2006年至2008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以被告人孙某某的名义造工资表,由孙某某签字从该公司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x.58元。2、2007年至2008年,由被告人孙某某造代办手续费结算单,并签字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支公司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x.63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利用刘××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x.48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我在保险公司上班我爸不知道。业务都是靠我二叔刘××和我自己拉的,与我爸无关。我认为我无罪,请法庭公正判决。

辩护人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二、被告人不具有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故意。三、客观上孙某某不存在受贿和共同受贿行为,1、孙某某提手续费是合法行为。①保险提手续费是合法的。②所提手续费均为孙某某业务所得。③这些业务均为孙某某本人所办。④能证实孙某某在公司做保险业务,从未领取过不是自己办的保险手续费。⑤没有证据证实哪一笔保险不是孙某某所办。2、孙某某从事保险业务与刘××主管农机监理业务无牵连。首先,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保险公司谋取利益。①农机入户买保险是法律规定,农机部门依法行政。②农机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联系,发展交强险业务有政策规定。③没有证据证明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农户必须交纳交强险、商业险,否则不予入户、年检;其次,孙某某从事保险业务没有利用任何人职权。①孙某某进保险公司是母亲孙××安排,刘××不知情。②孙某某进保险公司后曾找过刘××,但没理。③刘××没安排孙某某代领手续费,孙某某也没给刘××代领过手续费。四、从证据上分析,证人万××、霍×等人证明孙某某做的有车辆保险业务,控方无证据证实哪一部分业务不是孙某某所做。综上所述,孙某某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控方指控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利用其担任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全县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年检的职务之便,要求全县所有农用机动车在入户和年检时,必须到其指定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等四家保险合同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给其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否则不予入户或年检。在中国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由其女儿孙某某领取手续费、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服务部以其侄子刘源(另案处理)的名义领取手续费、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虚列的员工“孙×”的名义领取手续费。2006年至2008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造工资表,由孙某某签字从该公司领取农用车保险手续费x.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孙某某证言:“在中华联合做内勤工作,负责用电脑帮保险公司打保险单。”“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服务部用的是韩××的名字签的单。”“我没有代保险资格证。”“直接造表发工资,我领钱时签的有字。我到人保任内勤后,有一些在中华联合续保的老业务,我继续领手续费,不领基本工资了。”“(2006年至2008年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共领取手续费x.85元。”“我刚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班的时候,由于需要做车辆保险业务,我就到农机监理站我爸的办公室给我爸说,让他帮我介绍一些车辆保险,我现在在保险公司当业务员,我爸当时不理我,之后我就走了。”“大部分是万××和刘××帮我联系的,另外阜阳的李××和××也给我联系一部分,他们联系的大部分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单是公共业务。”“给万××大概有四、五万元,还有一部分给我妈了,大概有十几万元,用于盖房子,剩余的自己平时花了。”

2、证人刘××证言:“阜阳市中介公司李团结主要搞车辆的年检和入户,他给孙某某拉了大部分保险。我单位有一大部分业务都是李××做的,李××是阜阳人,和我朋友关系。”

3、证人霍×证言:“(孙某某)她主要靠她爸刘××的关系联系的农用车保险业务,因为她爸刘××是农机监理站站长,否则她联系不到农用车保险业务。”“出的保单上并不显示她的名字,经办人一概落的是韩××。孙某某不愿意让用她的名字出单子。”“这些钱(指手续费)是孙某某领走的,但这些农用车业务是她爸刘××关系做的,至于孙某某给不给刘××我不知道,她没有她爸她也做不到这业务。”“(孙某某)2007年3月份离开我公司的,但仍然在我公司做业务。”也有及少一部分是农机监理站刘××、吕××分别给我电话联系的,让我派车去接人,农用车的手续费确实都提给孙某某了。

4、证人李××证言:“2006年元月份我到公司以后,就开展了农用车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农机监理站介绍过来的,具体经理霍×与农机监理站咋谈的我不清楚。”“只听说是有一部分车主是由公司司机开车到农机监理站拉来投保的,由内勤把单子打出来以后,我只负责收取保费,到月底以后霍×安排我哪些单子是算给农机监理站的手续费,我就将哪些单子专门进行核算。”“算给农机监理站的手续费都以造工资表的形式算出来,由孙某某来领取,并由她签字。”“2007年2月份以前她在公司任内勤,以后都不在单位工作了。”“是霍×安排让我把农用车的提取手续费算给孙某某的,至于为啥我也不清楚,但听别人说孙某某爸是在农机监理站当站长,别的业务员做了农用车保险也领不到手续费。”“刚开始是8%,后来由于竞争激烈就给她按15%。”

5、证人李××证言:“听说公司与农机监理站联系的业务,具体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有一部分是车主直接到我公司办理的投保业务,还有一部分是车主不知道我公司在哪,农机监理站给霍×打电话,霍×就安排我开公司的车到农机监理站把车主接过来。”

6、证人杨××证言:“是刘××站长安排我推荐农用车车主到四家比较大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四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2006年刘××安排我推荐车主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农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2007年年初的时候刘××安排我让农用车来入户的时候必须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年的时候又增加一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具体刘××安排我确切的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

7、证人吕××证言:“2006年刘××安排我让农用车年检和入户时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7年年初的时候刘××安排我让农用车来年检和入户的时候必须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年的时候又增加一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具体安排我的确切时间我记不清了,之后这样安排我的。”“为了给农用车车主提供方便,如果遇到不知道保险公司地点的,刘××让我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来接车主,在我们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车主想到哪家保险公司买保险,我就通知哪家保险公司来接车主。”“刘××安排在其他保险公司买保险的不给年检,但我还是给他们的车年检了。”

8、证人符××证言:“在淮滨县农机监理站入的户,牌照是河南x,入户时农机部门要求我得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当时推荐我到县人保、大地、中华联合、人寿财公司购买,我随后到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

9、证人王××证言:“每次年检时,监理站都让我们到几个大的保险公司买交强险,比如大地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如果不买保险,不能年检。”

1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2006—2008年工资表、保险单副本复印件等在卷,孙某某共领取保险提取费合计x.85元。

11、淮滨县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公司证明二份在卷,一份证明孙某某2006年元月至12月在该公司从事内勤工作,负责机动车签单工作,一份证明韩××系该公司辞退售货员,保单经办人打印为韩××的实际经办人为孙某某,一份证实孙某某以其他员工名义领取x.85元手续费。

12、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淮检技鉴(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在卷,证实x.85元手续费制表人和领款人的字体均为孙某某所写。

13、其他旁证予以印证:⑴证人杜××证实,与刘××谈好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以业务员名义造表提手续费给刘××,通过安排刘××侄子刘×的形式由刘×领手续费。⑵证人姚××证实,大地保险开会研究把农机保险手续费都提给刘×,别人不能插手。⑶证人温×证实,听杜××说与农机监理站联系好到大地保险投保,手续费由杜××交给农机监理站。⑷证人刘×证实,刘××安排他到大地保险上班,从中领取手续费,知道自己在这里起的作用很大。⑸证人楚×证实,与刘××谈好按15%比例给刘××提手续费,三次付给刘××7万多元。⑥证人龚××证实:共付给刘××以“孙×”名义提取的手续费x.31元。⑺证人沈×、臧××证实,做为公司员工,在农机保险这一块只能得1%的手续费,其他被农机监理站提走了。⑻证人李×、杜×、王×证实:其他保险公司做不成农用车保险。⑼证人万××、李××、马××证实,经刘××介绍替孙某某拉过保险,万××从孙某某手中领取过5—6万元手续费。⑽证人杨××河、方×证实,未从联合保险公司领过农用车保险手续费。⑾证人周××证实,通过别人接触上刘××,和他谈好农用车保险提取手续费的事,刘××同意了,大约过20天后孙某某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班,统一按15%的比例把手续费提给刘××的女儿孙某某了。

14、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及刘建平身份证明在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父亲刘××担任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农机机动车车辆入户、年检的职务便利,由刘××要求车主到指定保险公司之一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购买保险,由被告人孙某某从该公司领取手续费x.85元,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与刘××受贿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从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表明,孙某某辩解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跑了农用车保险业务,有刘××、万××、马××、李××帮其拉了不少农用车保险业务,并付给万××拉保险的手续费5—6万元(按交强险4%、商业险15%的标准提取给万世豪)。证人万××证明其帮孙某某拉了一部分农用车保险业务,从孙某某手中拿过保险手续费3—4万元(按交强险4%、商业险15%的标准提取)。证人马××、李××均证实从阜阳帮孙某某拉了不少农用车保险业务。证人万××、马××、李××的证言与孙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该部分x.63元农用车保险手续费为被告人孙某某自己通过其他人介绍拉来的业务所领取,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父亲刘××职务便利而领取的该笔农用车保险手续费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主观恶性小,所起作用轻,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

二、对犯罪赃款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某春

审判员刘新忠

审判员王仁地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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