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1996年农历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原告婚后携带与前夫所生女儿李某与被告一起生活。1997年7月6日,原、被告生女儿李某,现随被告生活。2007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2009年9月7日,原告曾诉讼离婚,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嗣后,原、被告依然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10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申某付给被告李某孩子抚养费2000元(调解生效之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xx
人民陪审员雷xx
人民陪审员姚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