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北京市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9)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以所有加盟合同都不是自己签订,对具体项目内容不清楚,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0年三月四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清、代理检察员王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屈忠勇
代理审判员李远魁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