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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丽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略)。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丽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于二0一0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某某就管辖异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代理审判员罗某虹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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