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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敢××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敢××,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许昌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原告鲁某因与被告敢××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被告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建、陈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现年14岁。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整天整夜打麻将,从来没有照顾家庭,根本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争吵,无法生活下去。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承诺今后一定改掉自己的坏毛病,保证对家庭尽职尽责,原告轻信了被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给被告一个悔改的机会,但撤诉后被告不但没有悔改,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的对待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某的可能。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鲁某瑶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出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无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敢××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但自原告生育女儿后,原告家不太满意,想要儿子,原告打工期间还有外遇,现原告不顾家,为了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鲁×,许昌市二中学生。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务琐事有时生气、吵架。2010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某撤诉。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的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只是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某的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某完整和某会和某,不宜判决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晓辉

审判员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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