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蔺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姚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蔺某与张某、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蔺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841.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841.21元。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