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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孙某乙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汉族,49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女,汉族,46岁,住(略)-X号。

上诉人孙某甲因与孙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巨新民

审判员:杨某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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