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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吕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新密市X村范庄X号村X区X镇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新密市X村范庄X号村X区X路X号院X排东X号。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吕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市X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吕某乙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吕某甲的起诉。

吕某甲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2)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故上诉人吕某甲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市X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本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巨新民

审判员杨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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