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新密市X村范庄X号村X区X镇X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新密市X村范庄X号村X区X路X号院X排东X号。
上诉人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吕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市X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吕某乙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吕某甲的起诉。
吕某甲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2)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故上诉人吕某甲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市X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本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巨新民
审判员杨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