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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甲,女,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X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汉族,47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某,女,汉族,57岁。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庚贤,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某甲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姜子林、刘某乙,被上诉人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超,原审被告许昌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庚贤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秦东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耀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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