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甲,女,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X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女,汉族,47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某,女,汉族,57岁。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庚贤,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某甲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姜子林、刘某乙,被上诉人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超,原审被告许昌县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庚贤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延波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秦东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耀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