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宜学,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吉洲,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3月23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某海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