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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与垦利县垦利镇北十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终字第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宜学,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吉洲,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5年3月23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某海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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