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X镇。因本案于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X乡X村。因本案于201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王某、魏某、张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王某、魏某、张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王某、魏某、张某、陈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苏x的金杯面包车至本区X路X号处,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项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024元的豪佳牌燃油助动车1辆。后被告人徐某、王某、魏某、张某、陈某五人驱车至本区X路X弄处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项某某陈某,证人范某、顾某、陈某某证言,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魏某、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王某、魏某、张某、陈某均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认罪,对其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0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长琴
书记员陆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