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邹某兴、刘某、邹某孝:
杨某申请执行与邹某兴、刘某、邹某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8月30日将本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