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周某,男。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2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1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周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中3次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2010年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考核截至2011年10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一个,余奖励分11.8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

审判员聂景华

审判员黄志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