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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诉黄某小额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客户部主任。

被告黄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支行诉黄某小额借款合同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邓志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黄某于2009年2月27日向原告贷款5000元,正常利息288.51元,罚息908.70元,复利52.43元,(利息算至2011年9月26日止)共计贷款本息金额6249.64元。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定于2011年11月20日前全部还清;

二、原告与被告黄某一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某承担。

本案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本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志荣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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