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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XX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XX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住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X。

法定代表人游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电业局,住所地岳阳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上诉人张XX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85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岳阳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电业局的住所地在岳阳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邓XX、岳阳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电业局未予答辨。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岳阳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岳阳市电业局的住所地在岳阳楼区,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854-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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