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管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个体户,住岳阳市X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XX交通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XX。
法定代表人倪XX,董事长。
原审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XX。
上诉人付XX因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105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平江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湖北XX交通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已按被告住所地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无权再变更管辖标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以本案被告高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工程结算前,时间上存在矛盾为由,不依高XX的住所地确定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是正确的。现上诉人付XX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多个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仅在起诉阶段有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的权利,现本案管辖权异议已进入二审阶段,故上诉人付XX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