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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因肖像权、名某、隐私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中国名某艺术研究院油画院画家,现住北京市X区王某甲工作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X区风车坪小学教师,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因肖像权、名某、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27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北京市X区,本案应由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某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案受害人(即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市X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审判员黄欣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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