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7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女,26岁,汉族,系刘某伟之母。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29岁,汉族,系刘某伟之父。
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原涟钢医院)。
法定代理人邓某某,该院院长。
全权委托代理人姚某,女,汉族,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案由: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之母胡某某因分娩于2004年12月11日晚8时入住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产下一子取名刘某伟。原告刘某经诊断患有脑萎缩及双额叶脑软化等疾病,原告方认为该结果系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娩手术失当所致,遂诉至本院,引起诉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在2010年7月2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方人民币x元,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瓜葛。
二、本案诉讼费x元(经院长批准已缓交),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方承担700元,被告方承担58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建农
人民陪审员刘某潭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