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春、刘某开、徐某:
刘某春申请执行与刘某开、徐某占有财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11月2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