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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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执字第2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刘某春、刘某开、徐某:

刘某春申请执行与刘某开、徐某占有财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11月2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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