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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2010)岳市公积决字第20号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2010)岳市公积决字第X号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0年9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送达了(2010)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称我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确实无力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延期缴纳。并请求法院考虑企业困难对该案终止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提出的异议,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该答复已送达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从2004年2月至2010年4月因欠缴住房公积金x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2010)岳市公积决字第X号《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作出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以前到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住房公积金x元。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在收到该决定后,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不按期缴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缴存。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作出的(2010)岳市公积决字第X号《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提出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作出的(2010)岳市公积决字第X号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190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园林建设总公司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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