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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陆某与被告深圳市迈时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原告陆某。

被告深圳市迈时拓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原告张某、陆某与被告深圳市迈时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陆某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张某、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陆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迈时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张某、陆某负担。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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