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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肖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2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本$m,娄底市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23岁,汉族,住(略)。

被告肖某,男,20岁,汉族,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日20时许,原告谢某、肖某借用李雪云的湘x号轿车到娄底城区办事。5月3日零时许,谢某叫刘某驾该车送其回家,谢某下车后,要刘某将车交还肖某,并电话告知肖某保管好车辆。事后,因肖某没有电话催告刘某还车,刘某驾车搭乘周平辉、肖某至涟源祖师殿后下车回家,同时要车上哪个会开车就把车开回去,没有驾驶证的肖某便驾驶该车回娄底。5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驾驶的湘x与刘某驾驶的湘x发生碰撞,并将一摩托车撞倒在地,造成3车受损,6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谢某承担损失后,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肖某承担相应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5000元。(此款于2011年8月21日之前支付)

二、由被告肖某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x元。(此款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支付。)

三、原告谢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谢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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