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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谢某、何某、颜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谢某、何某、颜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2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谢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涟钢支行账号(略)上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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