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涉及到湖南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众一楼盘,根据本院2011年3月16日通知精神,涉及到众一公司与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等执行案件,均由申请执行人向众一公司的管理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罗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过惠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