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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诉贺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韦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本淦,湖南省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韦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韦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伟林

审判员郭天岩

人民陪审员彭某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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