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毅,系西峡县148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正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宪本、人民陪审员张遂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被告杜某某以借车为名将原告所有的七成新奔驰S500轿车开走,后拒绝返还。原告向被告索要车辆,被告以车已损坏无法返还为由,应原告要求于2008年的7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22万元,约定同年10月1日负清。逾期被告未支付完,自愿用豫x桑塔纳旧车抵欠款利息2万元。下欠本金20万元,至今未偿还分文。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杜某某以办事为由将原告私有的豫x奔驰S500轿车借走。后被告以车辆已损坏无法返还为由,没有返还车辆。并于2008年7月28日应原告要求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李某某车款现金贰拾贰万元整(x元整),2008.10.X号前付清,杜某某”。欠条出具后,被告在2008年8月底9月初还了2万元。又在2008年12月31日给原告出一证明。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豫x黑色桑塔纳轿车2万元抵付欠款利息。“证明注明:我叫杜某某,住五里桥乡X村。本人原欠李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整。未如期偿还,现将桑塔纳2000车黑色号为x、发动机号x、车架号x作为还款利息两万元抵给李某某。经本人自愿同意,现(限)期15日内将车手续过到李某某名下,2008年12月4日前车若有违规、违法全部有杜某某承担,自行负责。”仍下欠20万元,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以车抵利息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以办事为由借用原告车辆,后因车辆损坏无法返还,而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欠条真实、合法。逾期未按欠条约定支付欠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原告据此主张权利,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认证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杜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现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6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4300元。
审判长曹正伟
代理审判员曾宪本
人民陪审员张遂成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