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诚通金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广州诚通金属公司与曲某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诚通金属公司仓储费用x.18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108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曲某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诚通金属公司遂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曲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宇容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