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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湖南霜有限公司、卢某借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卢某。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湖南霜有限公司、卢某借款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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