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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习XX、黄某、李某诉被告岳阳市X区水利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习XX、黄某、李某诉被告岳阳市X区水利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的独立、公正审理。同时,考虑到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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