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江某窝藏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于2011年4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8日13时许,王长建在铜山乡X街将苏荣站打成重伤,案发后王长建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潜逃至被告人江某家中,江某明知王长建为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而帮助藏匿,为其提供食宿方便,致使王长建潜逃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王XX、郑XX、苏XX、焦XX、张XX、苏XX、郑XX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王长健在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王长健行凶作案后是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分子而帮助藏匿,为其提供食宿方便,致使王长建潜逃至今,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窝藏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田永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