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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与湖南某有限公司、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

被执行人湖南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卢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乙与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0)潭中民二初字第X号调解书调解结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潭中民二初字第X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过惠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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