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略)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某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阴)安监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略)某某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徐某作出的(湘阴)安监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略)某某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被执行人徐某计算加处罚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安监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自动将罚款x元、加处罚款x元[(90天-15天)×x元×3%=x元],共计人民币x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1460元,执行费用400元,共计人民币1860元,由被执行人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汤林
审判员徐某进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陈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