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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网络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浩,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退伍军人,住(略)。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下半年,经李某姑母介绍后,原、被告相识恋爱,2007年1月4日双方自愿到岳阳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7日生育女儿李某慧。婚后王某在广东深圳打工,李某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73分队服兵役(1998年12月入伍),虽然双方两地分居,但双方夫妻感情融洽。2008年2月王某在深圳华大电子有限公司打工,与李某一同到该单位提供的宿舍居住。双方商议,李某在找到工作之前在家带小孩。李某白天带孩子,晚上到附近的麻将馆打三、五元的麻将牌,有时回家较晚,王某较反感,故发生争吵。为了缓和矛盾,李某于2008年3月1日向李某荣书写一封长信,深刻检讨了玩麻将对家庭的影响,并保证不沉迷于打牌赌博。2008年4月26日李某回部队与王某暂时分居。2008年11月李某退伍复员,部队向其支付了复员军人安置费6万元,除1万元出借给他人外,李某剩余的5万元交给了王某及其父母保管。此后双方因未买房故居住在王某娘家。春节后王某去深圳华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李某在家带孩子。2009年5月李某到深圳找王某,由于王某不同意李某去深圳故拒绝接待李某,双方发生了争吵。同年7月李某因复员费问题与原告娘家发生了吵闹,当地调解组织劝说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2009年9月2日按照协议王某将李某的复员费5万元交给了李某。双方从此分居生活。2009年9月23日原告王某诉诸法院。

原判认为,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并且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但并未影响双方的夫妻关系。李某在2008年初应王某要求去深圳市与王某共同生活,因王某反对李某夜间打麻将,双方发生了争吵,但李某写信表达了深深的悔改之意;2008年7月李某要求支取其复员军人安置费是合法合理的,虽然与岳父母发生冲突,但经人民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故双方的矛盾已经解决,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王某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负担。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只是解决了5万元复员费由谁保管的矛盾,故一审认定“双方已达成了协议,故双方的矛盾已经解决,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属认定事实错误;2、李某毫无家庭责任心,有打牌赌博的恶习和殴打上诉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并且恐吓威胁上诉人娘家,可见双方已毫无感情可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

被上诉人李某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因王某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准许离婚,故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姻法列举了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此外,还概括性地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虽然喜好打牌,但在后来写给上诉人的信中能够深刻检讨并作出保证,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屡教不改,况且上诉人也表示了谅解,可见,本案并不具备上述法定离婚的情形。从婚姻基础分析,双方系经人介绍恋爱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从婚后感情和起诉离婚的原因分析,婚后双方虽因被上诉人喜好打牌产生过矛盾,但被上诉人写信忏悔后上诉人表示了谅解,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至于后来被上诉人虽然与岳父母发生冲突,也主要是因为复员费的保管问题。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虽有矛盾,但并非由来以久且无可挽回。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多加强沟通,尤其是李某能增强家庭责任心,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上诉人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为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承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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