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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陈某中房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暂缓执行决定书

(2010)常执监字第X号

桃源县人民法院:

你院正在执行的陈某与陈某中房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陈某中以被执行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本院正在审理陈某中与陈某、陈某债权纠纷一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1款、第1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暂缓执行你院正在执行的(2010)桃民执字第X号陈某与陈某中房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

期满后本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你院即可恢复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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