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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略)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土某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X镇X村X组,系贺某之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略)民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55岁,汉族,农民,系原(略)民委员会主任,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光荣,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申请再审人贺某因与被申请人(略)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土某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1993年3月7日,贺某和同村村民王某华等人与(略)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茶园改建桔园的承包合同,其中位于上船形(靠近贺某房屋)的5亩茶园由贺某承包,承包期20年,从1993年起至2012年止。合同签订后,贺某将其所承包的5亩茶园改建成了桔园。2000年12月24日,(略)民委员会与王某华、王某、王某开签订了永胜村茶园改建楠竹基地合同,期限30为年,上船形还是原承包承包的,承包面积基地界址按德安会计的合同书界址为准。合同签订后,贺某按合同约定,经王某华向永胜村村民委员会交纳了第一期承包款,并在所承包的桔园中种植了楠竹、杜仲和花木。同时,贺某从永胜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每株楠竹4元的补助标准领取了楠竹竹娘款。2006年9月12日,(略)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党员、组长代表和原承包户关于引进台商开发果园的协商会议,形成了收回楠竹基地承包人承包的楠竹基地,出租给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的决议,并决定:承包户自己栽种的竹娘,享受租金12年,永胜村统一栽种的竹娘,享受租金10年,每年每亩竹娘补偿160元。贺某之妻黄翠花作为与会人员提出,其家庭缺乏劳动力,移栽花木有困难,因而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贺某打电话给(略)民委员会主任,明确表示不反对永胜村进行的土某开发,但补偿不能“一刀切”。此后,贺某之妻黄翠花将承包(略)土某中较大的杜仲树出卖给了王某平。同年12月19日,(略)民委员会向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递交了请求快速动工开发永胜村水果生产基地的报告,同时要求各承包户对自己承包土某中的树木进行砍伐。贺某承包土某中的果木,(略)民委员会则指派贺某所在村X组长王某初进行了砍伐,贺某回家后对承包土某中的花木进行了移栽。2006年12月30日,(略)民委员会在报经安化县X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与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荒山、土某、稻田的租赁合同,将贺某包括在内的永胜村茶场的土某全部出租给了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日左右,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对其所租赁的土某进行了平整。而贺某则以(略)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土某承包经营权、毁坏经济林为由,于2007年11月6日起诉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略)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x元。

2008年7月11日,(略)民委员会因行政区X镇X村X村民委员会合并,成立了(略)民委员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贺某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生产、生活困难,由(略)民委员会负责为贺某出面联系有关单位和部门,分别于2011年的6月22日和12月25日前,募集救助善款x元、x元交给贺某;

二、原(略)民委员会为发展地方经济,而与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签订荒山、土某、稻田租赁合同,将贺某所承包且尚未到期的5亩茶园的土某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贺某表示理解、追认,并自愿放弃对(略)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的请求,从而了结双方之间的土某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三、贺某在2011年的6月22日和12月25日前,得不到x元、x元救助善款,则由(略)民委员会、湖南佳镔碧源果业有限公司将贺某所承包且尚未到期的5亩茶园的土某承包经营权及该土某上栽种的果木,无条件地返还给贺某继续经营。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由贺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新献

审判员马学文

代理审判员田园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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