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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商船三井(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9-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4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申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雪珍,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船三井(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百腾大厦X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船三井(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尚需收集主要证据为由,于20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尚需收集主要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63.86元,因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8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晏圣民

代理审判员杨莉莎

代理审判员张亮

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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