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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注册地址,南京市X街X号B座X层,现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上诉、参与二审诉讼、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义礼,益阳市X区大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刘某诉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10)大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江苏一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0)益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大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江苏一建仍不服,又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苏一建委托代理人尹一华,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胡义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1)大法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令球

审判员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刘某芳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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