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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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刘某乙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宁某某,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刘某乙二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的代理人朱志勇,被害人周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某锋、宁某某,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徐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4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乙找到被害人李某说做煤炭生意利润很大,让李某出资来做煤炭生意。李某经被告人张某同意后以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签订了一份(9)号煤炭买卖合同。随后李某通过刘某乙与张某通话后,先后于2008年4月29日、5月8日、5月10日、5月13日给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驻青海西宁某事处会计刘某丁账户上汇款357万元。同时于4月29日给刘某乙现金50万元,刘某乙将其中20万元汇给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驻青海西宁某事处出纳张某。张某收到货款后并没有给李某发煤。后李某写了一份与张某的合作协议让刘某乙带给张某签字,张某以马某辛执行合同为由拒绝签字。因张某一直没有执行发煤合同,李某派其业务员梁某到西宁某张某催张某发煤并在合作协议上签字,梁某和刘某乙让张某签字,张某仍以马某辛发煤为由拒不签字,并将梁某领到青海省天峻县陶力火车站骗其说马某辛用火车发煤。经调查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驻青海西宁某事处根本没有资格在青海用火车发煤。至今张某和刘某乙既没有退还李某货款,也没有给李某发煤,致使李某被骗407万元。

2、2009年4月,被告人刘某乙以能从青海购到便宜煤,每吨煤给30元利润为由,让安阳县X村的常某庚及其朋友王某某等人出资用于购煤及付运费。常某己人先后于2009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5日给刘某乙汇款100万元用于让其从青海发煤,因刘某乙没有及时发煤,常某庚向其索要货款,刘某乙于2009年5月15日退常某庚50万元。后因刘某乙保证发煤,常某庚经刘某乙通知,于5月25日往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驻青海西宁某事处会计刘某丁帐户汇款45万元,于5月29日给刘某乙弟弟刘某丙现金80万元。刘某乙和张某给常某己人发煤2300吨(共计价值133万元)后,常某庚又于6月4日、6月5日两次给刘某乙汇款50万元。刘某乙和张某便以种种借口不再给常某己人发煤。2009年6月27日常某己人到青海西宁某刘某乙和张某要煤时,张某让常某己人看2000吨的煤票,并称通过火车运输费用低,让常某庚再汇60万元的火车运费。常某己人于2009年7月2日汇刘某丁帐户60万元。7月7日给刘某丙现金15万元。后二被告人未再发煤,经多次催要亦不退款。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李某被骗案,二被告人于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21日通过刘某丙分五次退还常某庚50万元,刘某丙退常某庚3万元,至今尚有114万元未追回。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刘某乙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常某己人陈述,证人梁某、樊某、霍某、刘某丙、刘某丁、马某戊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只委托刘某乙签订2008年4月29日(9)号合同,且在收款后给刘某乙发煤已全部履行合同。其也没有诈骗常某庚钱款。其没有骗取他人钱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①本案指控事实不清。②张某只认可2008年4月29日(9)号合同,并在收到刘某乙货款后执行了(9)号合同,实际履行发煤义务。而刘某乙从顺成公司结某货款并占有,与张某没有关系。③张某没有骗取常某己人钱款。综上,被告人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象骗取他人钱财的客观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被告人刘某乙辩称除2008年4月29日自己借李某50万元现金外,其余李某357万元已全部汇给了张某。李某是直接和张某做生意,与其无关。其没有诈骗李某和常某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①刘某乙没有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李某是与张某的上海芝荔公司签订的合同,李某所打的款由张某公司会计刘某丁收到。②张某认可(9)号合同,不承认(7)号合同,而张某从2008年4月26日开始发第一车样品煤到2008年9月13日所发共计3227.9吨精煤是对(7)号合同的履行,足以说明张某知道(7)号合同的存在。且张某履行(7)号合同是用煤抵所欠刘某乙的款。③指控刘某乙、张某二人系共同犯罪无证据支持。④刘某乙不具有非法占有常某己人钱财的目的,该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综上,辩护人认为刘某乙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合议庭评议时慎重考虑。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刘某乙以做煤炭生意利润很大为由,劝说安阳县X镇李某投资从张某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荔公司)青海办事处往安阳贩煤。4月29日,刘某乙安排霍某以芝荔公司名义与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签订盖有顺成公司合同专用章(7)的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7)号合同),合同约定到厂价1570元/吨不含税,精煤,汽车运输等。随即刘某乙与李某联系让李某到顺成公司签订合同,李某和张某协商后当日以芝荔公司的名义与顺成公司签订了一份盖有顺成公司合同专用章(9)的煤炭买卖合同(以下简称(9)号合同),该合同约定价格1750元/吨(含税价),原煤,火车运输等。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和张某约定制作了一份与张某芝荔公司的协议,协议写明芝荔公司委托李某全权负责顺成公司的一切业务事宜包括结某手续,及芝荔公司在2008年5月25日前供李某3000吨焦煤并开据增值税发票等事项。李某将协议交给刘某乙带给张某签字。4月29日下午,刘某乙催促李某抓紧汇款,李某与张某电话联系后,李某向芝荔公司驻青海西宁某事处会计刘某丁帐户上汇款80万元,同时给付刘某乙现金50万元。后二被告人以煤正在装专列、需付运费等虚假理由,催促李某汇款,李某分别于2008年5月8日、5月10日、5月13日共向刘某丁帐户汇款277万元。张某收到货款后将其中210万元用于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1万吨精煤(260元/吨),存放在天峻县爱德福利煤炭厂。因张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没有给李某发煤,5月中旬,李某派业务员梁某到青海省西宁某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催促发煤,同时完善双方之间的协议。梁某到西宁某后,和刘某乙一同找到张某让张某李某制作的协议上补签名字,张某以马某辛发煤推脱没有签字。张某明知自己公司根本没有资格在青海用火车发煤,却将梁某领到天峻县煤炭厂和陶力火车站谎称马某辛用火车往安阳发煤,至6月中旬梁某离开西宁某仍未发煤。在李某给张某汇款期间,至2008年5月11日,张某从青海天峻爱德福利煤炭厂给刘某乙发煤361.48吨,至同年9月13日共给刘某乙发煤3200余吨精煤,2008年7月1日和8月25日,刘某乙和霍某、刘某壬两次代表芝荔公司与顺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和煤炭购销合同,由原来1570元/吨价格上调到1887元/吨,后价格为2100元/吨(含税款)。在2008年刘某乙已和顺成公司结某清煤款。张某实际履行了(7)号合同并在芝荔公司下账。至今二被告人始终没有退还李某货款,也没有给李某发煤,二被告人共骗取李某货款407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07年1月份,刘某乙与张某在山西合伙做煤炭生意时借过我200万元,当时我还让业务员梁某在山西住了两个月监督款项具体使用情况。后刘某乙向我说他从青海给顺成公司送煤,利润非常某庚厚,劝我投资从青海往安阳上煤,张某让刘某乙带给我他和青海庆华签订的700元/吨购煤合同看,我就答应投资了。2008年4月29日上午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顺成公司签订合同,在顺成公司签合同之前,我在电话里和张某谈好,我代表芝荔公司与顺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即(9)号合同),现金价1750元/吨(含税价),两票结某,货到付款80%,两票齐全后结某(每500吨-1000吨结某一次)。签订合同后,刘某乙拿走合同让张某签字盖章,我和刘某乙又商谈了我与芝荔公司的协议,并打印好我在上面签了名字,刘某乙也拿走让张某签字。协议内容是,芝荔公司委托我全权负责顺成公司的一切业务事宜包括结某手续,芝荔2008年5月25日前供我焦煤3000吨,装车每吨先付800元,货到顺成公司过磅验收后由芝荔公司开据每吨12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我再付215元,然后由我向顺成公司开据运费发票。当时在顺成公司院内,刘某乙用手机给张某说明合同签订情况,我又向刘某乙要来电话与张某通话,具体说明我和顺成公司签订好合同及我与芝荔公司的协议内容,让刘某乙带走煤炭买卖合同和协议,说明让张某签字盖章。张某说可以,并让我抓紧时间给他汇款,我问张某怎么汇款,张某说让刘某乙安排具体汇款。刘某乙一直催我往青海汇款,2008年4月29日,我从安阳市X区支行往青海张某公司财务总监刘某丁账户汇款80万元,给刘某乙现金50万元。刘某乙给我打130万元收到条后称到青海发煤离开了安阳。2008年5月7日,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谎称煤已上火车站台等着装车,让我付款,5月8日我从安阳市X区支行又往刘某丁账户汇款150万元。5月10日刘某乙打电话谎称煤正在装车,让我先付运费,当天我又往刘某丁账户汇款50万元,5月13日刘某乙又打电话谎称第二个专列正在装车,还得予付运费,我又通过网上银行给刘某丁账户汇款77万元。至此我先后共付给刘某乙、刘某丁煤款和运费共计407万元。我汇款后,迟迟不见张某他们给我发的煤,我便派梁某到青海西宁某促张某、刘某乙发煤和让张某补签双方协议。后经多次向刘某乙追要,刘某乙说张某欠山西350余万元,已将煤款全部偿还了山西的债务。后刘某乙不见踪影,2009年3月16日经多方查找在安阳市金豪商务写字楼找到刘某乙,刘某了还款保证书,并承诺以金豪X楼矾歌美容院房产做抵押,此后刘某乙不知所踪,与张某、刘某丁也联系不上。事后经查矾歌美容院房产并非刘某乙所有。2007年1月刘某乙借我的200万元本息在2008年8、9月份还给了我,抽走了借条。

2、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张某上海芝荔公司在青海省西宁某设立办事处,安排我作财务总监,负责财务管理及对外签订购煤合同,张某负责往外销煤,全部是汽车运输。2008年4月25日张某委托我代表公司和庆华集团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动力煤1万吨,260元/吨,煤款为260万元。同年5月份,刘某乙共汇款5次,共计汇款377万元。张某安排从这377万元中付210万元购煤款,汇给张某玲(张某之妻)125万元等开支,我作了明细表详细记录收支情况。从庆华集团购进的这1万吨煤是精煤,存放在天峻县爱德福利煤厂。当时张某将其中4000吨煤拉到陶力火车站准备铁路专用线运,并安排马某辛和一个姓肖的负责看管,后因故未成。在大约7月份安排汽运往安阳给刘某乙运有2000-3000吨精煤。在2008年5月时,小梁(梁某)到青海来过,张某安排我给小梁某记住宿,在青海宾馆住两天,也在文泰宾馆住过,当时小梁某着张某的捷达汽车去天峻县看过煤。在2008年4月25日张某安排我还签有一份和庆华集团的煤炭买卖合同,焦煤1万吨,700元/吨,这一份合同和260元/吨的1万吨动力煤合同是同一合同号,作废的合同。

3、证人梁某证言证明,2007年3月份左右,公司经理李某说张某、刘某乙在山西做煤炭生意,从李某处借200万元,让我到山西看看二人的经营情况。我便和刘某乙一起到山西赵城镇,刘某乙带我见了张某,介绍了双方的身份,介绍我是李某的业务员。我待了有两月左右的时间,跟着张某、刘某乙去和别人谈煤炭生意,和张某、刘某乙住在一起,吃住费用由张某负担。2008年5月中旬,李某说他向芝荔公司汇款400余万元用于购煤,但一直未发煤,让我到西宁某看,李某说张某和刘某乙称已经装了火车专列了,到西宁某接找他们就行。我坐火车到西宁,经与刘某乙电话联系,又坐车到天峻县见到刘某乙和张某问情况。张某说煤已拉到陶力火车站了,这几天就装车皮。我问他们不是给李某说已经装一个专列的煤了吗,刘某乙说:不这样跟李某说,他能打钱吗张某又说:你跟李某说让他再打几百万过来,煤肯定要涨价。后张某领我到煤炭厂看一堆煤,说是给我们发的,便回了西宁。我跟他们到西宁某住到青海宾馆,第二天我到张某的房间,刘某乙也在,我把李某给的那份李某与芝荔公司的购煤协议让张某签字,张某说不用签,赶紧给李某发煤就行了。又过了一天,我问张某能否发煤,张某说给陶力火车站打电话催一下,后我和张某、刘某乙三人又到天峻县住了两天,两人也无法解释。张某又让山西一个姓张某带我到火车站,并保证这两天发煤,我在火车站住了半个月也未见装车皮。给张某、刘某乙打电话,二人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6月中旬我因生病,就回安阳了。后一直未发煤。

4、证人霍某证言证明,2008年4月份,刘某乙准备从青海进煤往顺成公司上煤,让我与刘某壬在安阳负责收煤和结某货款,不用我们投资,就算给刘某乙打工。我和刘某乙、刘某壬三人到顺成公司与销售部的杨某癸清商谈价格,刘某乙算了算觉得有利润,便定好具体价格。2008年4月28日刘某乙从青海给顺成公司发了一车样品煤,顺成公司化验后鉴定合格。29日上午,我们三人便到顺成公司签订合同,刘某乙在外边等着,当时刘某乙说他和芝荔公司合伙做的煤炭生意,安排我和刘某壬以芝荔公司名义与杨某癸清签了合同,我在合同上签了名字以方便联系(即(7)号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签好合同刘某乙让我保存,过了半年左右,刘某乙打电话说要用合同,我便给他了。刘某乙从青海用汽车运输过来煤往顺成公司上煤,有2000多吨不到3000吨,都由刘某壬从顺城公司领取煤款。2008年7月份煤提价时刘某乙安排我和刘某壬去签了补充协议,到厂价1887元/吨(含税价)。

5、证人刘某壬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霍某证明情况基本一致,并证明2008年8月25日刘某乙安排其再与顺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仍以芝荔公司名义签订,主焦煤,到厂价2100元/吨含税价,签好合同一直由我保管,2009年9月份刘某乙才拿走。这样,前后刘某乙安排我和霍某共签三份合同、协议。结某货款535余万元,都给了刘某乙。

6、证人杨某癸证言证明其是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从陶力车站往全国其他车站发煤,没有往安阳发过煤。其不认识张某、刘某乙和刘某丁,也未听说过。

7、证人马某辛证言证明其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芝荔公司签过两份合同,即一份为2008年4月25日,260元/吨的动力煤1万吨的煤炭买卖合同,一份在2008年5月15日,优质焦煤1万吨,800元/吨的煤炭买卖合同,第二份合同对方资金未到位,没有执行。除这两份合同外,再没有和芝荔公司签过其他合同。其未签订过2008年4月25日,700元/吨的焦煤1万吨煤炭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上面的签名不是其笔迹,应该是伪造的合同。

8、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关于庆华集团与芝荔公司在2008年4月25日签订的动力煤1万吨,单价260元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yxX-X-X-X-X-X,已全部履行。焦煤700元/吨,共1万吨的合同与上述合同编号一样,未签订过。及芝荔公司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在卷证实。

9、青藏铁路公司证明经核对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及青海新东方煤焦公司未从青藏铁路公司陶力车站向河南安阳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及李某车站、水冶车站发煤等货物,由青藏铁路公司发煤必须是持有青海省煤炭经营许可证及青海省营业执照的公司。

10、上海市X区国家税务局证明材料证明从2007年9月起至今芝荔公司未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纳税申报均为零申报。

11、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证明2008年4月29日顺成公司与芝荔公司签订两份煤炭购销合同,分别是(7)号合同专用章和(9)号合同专用章,在收货结某中顺成公司执行的是(7)号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9)号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未向顺成公司供煤。及相关合同在卷。

12、李某给刘某丁汇款357万元和给刘某乙现金50万元的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刘某乙所打收据,及李某和芝荔公司协议在卷。

13、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06年以前我公司做生意欠了刘某乙209万元左右,到2006年或2007年用装载机抵刘某乙100万元左右,还付部分现金,还欠50万元或60万元,至今未结某清。2007年上半年我在山西临汾市与刘某乙合伙做煤炭生意,我用装载机在马某辛四煤矿换了7000或8000吨煤,刘某乙投资153万元。因为亏损就不干了,我亏损100多万元。2007年在山西和刘某乙一起和李某吃过饭,逢年过节互相发短信问候一下。2008年4月29日签订的(9)号合同是我委托刘某乙和顺城公司签订的,刘某乙无煤炭资质,以我公司名义销煤,从中赚差价30元/吨,刘某乙共汇款377万元,我公司2008年5-7月份从青海发给刘某乙2000吨煤左右,8、9月份从山西发1100多吨。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他合同均不承认。好像李某电话中说过供销煤炭的事,具体情况忘了。在西宁某过梁某,知道他与李某是亲戚,他是催刘某乙发煤的。

14、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明,2006年以前我和张某做生意时张某一直欠我钱,2006年7、8月份张某在山西做煤炭生意,我到山西找张某要钱时,张某说他资金周某不开,通过我借了李某200万元,出4分利息。因为以前张某给我发货未开增值税票,我扣了47万元的税款,给张某153万元。当时李某到山西看了一下张某经营情况,又派梁某到山西住了两个月,看挣不挣钱。后来张某没有融资了,又有几处外债,在山西经营赔了。后来我找张某要欠款,张某在西宁某煤炭生意,张某说用煤来还我钱,让我在安阳找个大户,我介绍李某,张某与李某通过电话商量后,我回到安阳当面把张某说的情况给李某详细谈了一下,张某把与青海庆华集团1万吨购煤合同(700元/吨)传真了一份,我给了李某。这样,李某才在2008年4月29日与顺成公司签了合同。当时我先安排刘某壬、霍某以芝荔公司名义与顺成公司签订了供煤合同后,我又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和张某商量好供煤数量和价格等,又以芝荔公司名义与顺成公司签订了供煤合同,这两份合同都是张某让签订的。签好合同李某写了和张某的协议让我带给张某签字,我将李某所签协议带到西宁,让张某签字时,张某称尽快给李某发煤,要发不了煤就退款,没有必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签订合同后我和张某联系怎么给他钱,张某让李某将钱直接汇到青海西宁某某丁账号上,这样我将刘某丁账号给了李某,刘某丁收到李某汇到的款后给我打了电话。因为李某不太相信张某,怕拿钱发不了货,在每次汇款前,李某都要问我汇款事由。张某也让我给李某传话。2008年4月底至7月底,张某共给我发精煤3000多吨,我和顺成公司已结某清,结某现金514余万元,支付运费、短途运费和占地费外,共得款368余万元,从2008年6月至10月份付李某本金200万元,利息105万元。2008年7、8月份张某电话说要用顺成公司的过磅单、结某、运输合同下账用,我便传真给了芝荔公司。

15、有河南顺成公司精煤供应结某,芝荔公司相关帐目、进出煤调运单、精煤结某、煤炭经营许可证及银行转款明细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间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链。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二被告人之间对账单、账目明细表、货运手续等,及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提供张某发给刘某乙手机短信内容、闫某证明等,以证明二被告人没有诈骗李某407万元之理由,经质正,二被告人之间经济关系存在,并因此起意合同诈骗被害人货款。故各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当庭相互推诿,虽均不供认合同诈骗,但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09年4月,被告人刘某乙以能从青海购买便宜煤,每吨给20至30元利润为由,让安阳县X村的常某庚及其朋友周某、王某某、杜某、王某某、常某某、刘某某等人出资购煤。2009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5日常某己人给刘某乙汇100万元煤款。5月11日,被告人刘某乙用该款在郑州消费x元购买轿车一辆。因未及时发煤,经常某庚催要,刘某乙于5月15日退常某庚50万元,后经刘某乙保证发煤,常某庚于2009年5月25日向芝荔公司驻青海西宁某事处会计刘某丁帐户汇款45万元,5月29日给付刘某丙(刘某乙的弟弟)现金80万元。后刘某乙和张某陆续发煤2300吨。在洗煤厂加工后,刘某丙给常某庚10万元,常某庚从顺成公司结某125万元。常某庚又于6月4日、5日两次共给刘某乙汇款50万元,之后二被告人以各种借口敷衍、推脱,不再发煤。2009年6月27日常某己人到青海省西宁某找到刘某乙和张某要求发煤时,张某拿出一张2000吨的煤票让常某己人看,谎称煤已办好,通过火车运输费用低,可以赚取更多利润,让常某庚再汇60万元火车运输费用。常某己人于7月2日向刘某丁帐户汇款60万元,7月7日给付刘某丙现金15万元后,二被告人便失去联系。后常某庚与霍某、刘某丙一块到西宁某张某,张某谎称用汽车发煤,便再次失去联系。后因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21日二被告人通过刘某丙退还常某庚53万元。二被告人共诈骗货款112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常某庚陈述证明,2009年4月下旬,经刘某乙之弟刘某丙介绍,我和朋友王某某、常某某在安阳两岸咖啡厅与刘某乙见面,刘某乙说他与芝荔公司张某合伙做煤炭生意,他和张某二人能以低价250元至260元买到优质煤,这个生意一定挣钱,但必须由我们垫资,销售到顺成集团,不管利润多少,让我们每吨抽取30元。我们商量后同意做,因需要大量资金,我和周某、杜某、王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共同出资。2009年4月26日,刘某乙安排刘某壬与顺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品种主焦煤,承兑到厂价880元/吨。签好合同,刘某乙告诉我们已和张某说好了,让我们抓紧时间汇款。2009年4月29日通过银行转帐给刘某乙汇款50万元。第二天刘某乙打电话让再汇50万元凑够100万元,开煤时价位就便宜。5月5日又给刘某乙汇款50万元。刘某乙于2009年5月11、X号从卡上消费11.68万元,装修费950元,从郑州购买汽车一辆。后让周某到西宁某张某谈谈发煤事宜,并看看张某公司情况,周某回来说张某让多找煤款,最好能定一两万吨,煤价低,当时周某在西宁某去张某办事处和煤场看了看,像是做生意的人。2009年5月29日刘某乙让我们将煤款和运费80万元给刘某丙。2009年5月24日至5月29日刘某乙共给我们发原煤2300吨,全部汽运,运费350元/吨,经洗煤厂加工后有1400吨精煤销至顺成集团,价值125万元,另外洗煤厂洗煤剩下的煤及煤泥卖给洗煤厂,除了顶加工费后,刘某丙又给10万元。2009年6月初,刘某乙谎称6月份争取给我们发5000吨煤,让我们抓紧再找一部分钱汇给他,我们又借钱于6月4日给刘某乙汇款37万元,6月5日汇款13万元。汇过去钱后,张某和刘某乙一直未发煤。我和王某某、杜某三人于6月27日到青海西宁某找到刘某乙,次日刘某乙和我们三人到西宁某场附近张某的办公室见面,并介绍张某和我们认识,说他俩合伙做生意已有7、8年了,关系很好像朋友一样。张某说已经把刘某乙当成兄弟,张某告诉我们因为煤矿一个多月来一直检查,一直没有煤,运输汽车也不好找,上两个月没有给我们发煤。张某说保证7月份给我们发5000-x吨煤,全部用火车运输。让我们回安阳找400至500万元,保证让我们到7月底能挣几十万元。当时张某让我们看了看芝荔公司在青海省海西州热水煤矿2000吨的定煤单,并将定煤单交给刘某乙安排刘某乙带我们三人到热水镇煤厂看煤。中午吃饭时张某说他青海铁路局有朋友,已经找好30至35个车皮,能拉2000吨煤,运费300元/吨,让我们这几天必须先付2000吨火车运输费用60万元,付了运费七天之内煤就能发到。并让我们留下收货地址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李某站。张某再三交待说过了这几天车皮就没有了,一定要抓紧时间汇款。第二天,刘某乙开车带我们三人到热水镇看了看煤场,并没多少煤,刘某乙又将定煤单交给煤场负责人,一起去煤矿看了看,那位负责人说明天就给我们发煤,并电话联系拉煤车辆。回到西宁某刘某乙催促抓紧时间筹钱,这样我们回安阳筹钱。2009年7月2日我们给张某汇煤炭运费款60万元,汇到刘某丁帐户上。过了两三天我们打电话询问刘某乙和张某发煤情况,他们二人说正在装车,十天左右煤就能发到。十天后再联系,他们二人不接电话,还总关机。后来我与霍某、刘某丙三人到青海找刘某乙和张某要求发煤,张某称铁道部出了两次事故,铁路运输目前不行,还是汽运吧。张某让我们到热水煤场拉煤,煤场有大约1000吨煤,但当地两个人不让拉,说张某欠他们15万元。张某电话中说停停再说。我们没有办法就回来了,回来后我们一直联系不到张某、刘某乙二人。购煤款中我出资85万元,杜某出资60万元,周某、常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各出资30万元,刘某某20万元,共计285万元。在2009年4月29日、5月5日两次汇过100万元后,因一直未发煤,我便与刘某丙联系。停了几天刘某乙给王某某的卡上打回50万元。2009年8月、10月、11月通过刘某丙追回50万元。2009年年底,刘某丙分两次给3万元。至今张某、刘某乙二人骗走我们112万元煤款。

2、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杜某、王某某陈述被骗经过与被害人常某庚陈述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我通过表弟姬某卫认识常某庚,我介绍常某庚、杜某与刘某乙在两岸咖啡店见面谈做煤炭生意,具体商谈细节我不清楚。证实2009年5月18日常某庚分两次汇给我20万元(5万元、15万元),5月26日给我现金15万元,5月27日汇13万元(5万、4万、4万),5月28日汇12万元(5万、7万),5月29日给现金10万元,5月29日汇10万元,共80万元,是运费。在5月29日我给常某庚打了取到某丰80万元收条。2009年7月7日常某庚往帐户上打12万元,给现金3万元共15万元。后因张某一直不给常某庚发煤,我与常某庚、霍某到青海找到张某,张某说铁道部出了问题,不能用火车运输,让用汽车运输,并让看了看煤,大约有800吨。三人看了煤质不好,拉到安阳也不赚钱,便从当地找了个买主。去拉煤时,几个人拦住不让拉,说张某还欠人家运费一二十万元,便与张某联系,却联系不上,到他住的宾馆也未找到,便回来了。常某庚一直找不到刘某乙,就找我要钱,还说要报案。我听我哥刘某乙说还欠常某庚他们105万元左右。

4、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2009年4月初张某安排我和刘某乙一块去化验过电煤,是我们从青海焦煤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进的煤,进价280元/吨,短途运费每吨99元至130元,存放在热水镇煤场。2009年5月25日刘某乙转款45万元,5月21日转x元,6月4日转37万元,6月5日转13万元,7月7日转60万元,另外汇给张某6次共x元。以上合计(略)元。张某2009年5月23日至7月6日往安阳给刘某乙共发煤2326吨,合款79万余元。2009年8月至11月分6次退王某某50万元,10月14日退刘某乙20万元,7月3日退高某平(刘某乙老婆)1万元,7月27日退刘某乙1万元。芝荔公司还欠刘某乙25万余元。

5、辨认笔录证实经混和辨认,常某庚、王某某、杜某指认被告人张某系与刘某乙共同从青海发煤的人。

6、购车手续证明被告人刘某乙利用收到常某己人的货款,在郑州以x元购买锋范牌x蓝色轿车一辆。

7、汇款手续、收到条及刘某丙记账凭证证明常某己人通过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情况。

8、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09年上半年,刘某乙打电话要购买我的原煤(低质煤),我们谈好价格每吨380元左右。之后刘某乙分几次往西宁某我公司财务总监刘某丁处汇款170万元左右。我公司煤存放在热水镇煤场,刘某乙让霍某到热水镇煤场往安阳运输原煤,我给刘某乙共发2000多吨煤,还欠煤款60万或70万元左右。常某庚到过西宁某次,第一次刘某乙领常某己3、4个人在西宁某一西餐厅和我见面,并介绍其中一人叫某丰。第二次常某庚和刘某乙的弟弟找到我,常某庚说给刘某乙煤款200多万元,我让刘某丁核实了一下只转给我160万或170万元左右,我后来让刘某乙写汇款证明,根据汇款证明给王某某卡上汇去60万元。还欠大约27万元。

9、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明,我通过表弟姬某卫认识常某庚,2009年4月,我和常某庚、王某某、常某某在两岸咖啡厅见面,我给常某庚说能从青海弄过来煤,然后上到顺成公司,从中能赚取40元至50元利润。我们商量一起做煤炭生意,由常某庚垫资,我负责找洗煤厂加工煤,常某庚负责与顺成公司签订合同结某煤款,每吨煤我给常某庚20元至30元的利润。在我和常某庚谈之前张某说让我找个洗煤厂,保证每月发5000吨原煤用于还我和李某的欠款,我只出运费就行了。但这是次煤,常某庚垫资是好煤。从2009年4月29日至6月5日常某庚往我银行帐号共汇款150万元的煤款。是买好煤的款。我先后给常某庚发2300吨原煤,共价值79万余元,常某庚付运费84万余元,加工费x元,常某庚从顺成公司结某126万余元。我在发2300吨原煤后一直没有再发煤,后我在青海给常某庚打电话说已经把煤票开好,让他过来看看。常某庚、王某某、常某某三人便到了青海,张某安排了住地,我领三人到张某办公室让他们看了看2000吨的煤票。第二天吃饭时张某给常某庚他们说:因为煤矿出了点事,开不出煤票,所以一直未发煤,现在能正常某庚煤了,你们也看了煤票,用汽运价格太高,我与火车站有关系,每吨运费300元,你们想法多找点钱,发2000吨太少,我每月给你们发5000至x吨,还是用火车运省钱。张某让常某庚先准备2000吨的运费60万元。随后张某安排我和他的司机开车领常某庚三人去煤矿发煤,看到开始运2000吨煤后,常某己人就回安阳准备60万元的运费了。过了几天张某让我给常某庚说打运费,张某让我给常某庚说车皮已经给车站说好了,要先给车站运费。这样我叫常某庚将60万元打到刘某丁的帐户上。因张某欠从煤矿到煤场的运费,张某用60万中的18万元还了运费。现在我还欠常某己人煤款90余万元,张某欠26万余元。

10、有相关账目,往来款明细,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间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链。二被告人虽当庭相互推诿,均不供认合同诈骗,但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订立合同后,又编造各种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达5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和理由,经质证,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其芝荔公司负有巨额债务,公司无力领购增值税发票情形下,与被害人签订需要增值税发票结某的(9)号合同,证明被告人蒙骗他人签订合同,具有欺骗性。2008年5月张某只从庆华集团购进1万吨煤,总价260万元,而张某收取被害人及他人货款远远超出其履行能力,且将李某货款125万元转给其妻张某玲,有其公司明细账目证实。其辩解转给其妻张某玲款项系支付短途运费,而其公司原煤出入库明细中清楚显示短途运费系他人支付。另外从庆华集团证明和刘某丁证言、李某陈述及刘某健供述看出,张某伪造了与庆华集团700元/吨的1万吨煤炭买卖合同,虚构货源之事实。证实了张某具备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犯罪故意。张某蒙骗被害人签订(9)号合同,骗取货款,确实际履行了(7)号合同,并在公司下账。其虽当庭百般抵赖,但有其公司账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刘某乙供述等证实。被告人刘某乙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刘某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和理由,经质证,张某在2006年欠刘某乙货款,二人存在经济关系,刘某乙供述是张某称用煤来还账,让其在安阳找个大户,之后刘某乙找了李某。证实了刘某乙与张某有共同的犯罪动机与目的。李某信任刘某乙,而张某每次都通过刘某乙传话,二被告人互相配合,进而骗取了被害人407万元货款。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予以证实。刘某乙辩解50万元系借款之理由,经查,有刘某乙所打收条证实系货款,故该辩解不能成立。另外二被告人诈骗常某己人一起,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及对账明细表等书证,证实二被告人先发少量煤,进而骗取被害人更多货款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张某在既无经济实力,又无可靠货物来源和无铁路运输资格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刘某乙一起编造能购到便宜煤炭并保证铁路运输的虚假事实,以垫付煤款和铁路运输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巨额钱财,二被告人在骗取巨额货款后,均失去联系。二被告人之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故二被告人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乙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互为主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二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钱款,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张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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