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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崔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甲(别名崔某),男,37岁。

被告人崔某乙(别名崔某聚),男,33岁。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一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伙同崔某丁、崔某华、崔某丙(三人已判刑)等人强行进入崔某X院内,与崔某X家人发生争执,后双方互打起来。经鉴定,夏一X胸骨中下段骨折构成轻伤;张一X右侧上颌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崔某X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崔某X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崔某丁、崔某华、崔某丙的供述;3、被害人张一X、夏一X、崔某X、崔某X陈述;4、证人夏二X、夏三X、王一X、闫一X、徐一X、崔某X、曹一X、李一X、杨一X、崔某X的证言;5、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6、书证。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崔某乙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崔某乙主动投案,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伙同崔某丁、崔某华、崔某丙(三人已判刑)等人强行进入崔某X院内,与崔某X家人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经鉴定,夏一X胸骨中下段骨折构成轻伤;张一X右侧上颌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崔某X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崔某X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八、九点钟,我到崔某乙家拿管子浇地时,崔某乙不在家,我看见后边崔某X家中有人吵架,我过去看,走到崔某X门口时,被崔某X的大老表打腰上了,当时崔某X也打我,我和崔某X两人相互用拳头打起来,我脖子上被崔某X打伤了几块,我也用拳头打他身上啦。

2、被告人崔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早上八、九点钟我在家吃过饭后,我听见俺家屋后有人打架,我就出去看看,我看到崔某X家门口外,崔某甲用拳头打崔某X的大老表,崔某X大老表就倒在地上,在地上打滚。我上前拉住崔某X,俺俩人就互相拉扯并没有打架,后俺俩就松手了。

3、同案人崔某丁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九时许,其听见崔某X家有人吵架,就过去看看,见其父亲崔某X被人打倒在地上,随和王一X打起来,王一X站在崔某X门楼上往其身上扔砸砖头,其也往院内扔砖头,后来见张一X站在门口时,她脸上都是血,其也不知道谁砸住她啦。

4、同案人崔某华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29日,崔某全被崔某X家人打住,后未付医疗费。2009年1月31日早上9时许,其父亲说找崔某X商量去,其父亲崔某X先进入崔某X家,听见吵起来,其就和崔某丁、崔某丙等人进入崔某X家中,看见有人打俺父亲,也没看清谁打的,被害人崔某X的老表(夏一X)用棍朝其身上捣一下,其夺过棍,朝被害人夏一X身上捣一下。

5、同案人崔某丙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时许,其看见有人打架,就进去崔某X家院内,其见崔某甲和崔某X互相用手拉住对方的衣服领子撕打,其他人打的谁,也没有看清,王一X站在平房上往外扔砖头,双方互相扔砸,当时砖头乱飞,后派出所的就来了。

6、被害人张一X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点钟,夏一X、夏三X、夏二X来其家走亲戚,正吃早饭,这时崔某峰领着崔某X、崔某丁等人进入其家中,将其家人打伤,其被崔某丁用砖头砸住眼、头和牙部。

7、被害人夏一X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8点多钟,其和俺兄弟三人到崔某X家走亲戚,正吃着饭,这时听见有人喊崔某X,往院内一看,院子里一下子进来好多人,其见有几个人打崔某X,就去拉架,其腰部被崔某华用棍打伤。

8、被害人崔某X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点钟,夏一X、夏三X、夏二X来其家走亲戚,正吃早饭,这时崔某X领着崔某X、崔某丁等人进入其家中,将其打伤。

9、被害人崔某X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31日早上8、9点钟,其在家正吃饭,崔某X和崔某X、崔某丁、崔某丙、等人进入院内,将其家人打伤。

10、证人崔某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崔某X让崔某X的兄弟崔某X家人打伤住院,2009年1月31日上午,其到崔某X家,后发生争吵,这时其家的人都也进入崔某X家中,结果就打起来,当时打的乱,其不知道都是咋打的。

11、证人曹一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早上9时许,其丈夫崔某X找崔某X说其儿子崔某X被打的事,结果一到崔某X家,其丈夫崔某X被人打倒,脸上都是血,看见王一X在平房上扔砖头,后来派出所的就过来啦。

12、证人杨一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9时许,听见崔某X家有人吵架,其丈夫(崔某丁)就过去看看,看见崔某X家门口乱喊、乱骂,王一X站在崔某X平房上扔砖头,张一X站在门口时,她脸上都是血,也不知道是谁砸住她啦。

13、证人王二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9时许,其路X村,听说有人打架,便前去观看,其到崔某X家时,看见王一X从崔某X家东边的平房上往下扔砖头,崔某X家大门外边有很多人,哄哄乱乱,都是有谁我也没有注意,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14、证人李一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时许,其父亲崔某X说去崔某X家中找打架的事,当时我和俺婆婆曹一X在俺家中,我和俺婆婆俺俩人随后就跟着俺父亲崔某X,我还听见俺父亲崔某X喊崔某X的名字,结果等我走到崔某X家院内时,我见俺父亲崔某X脸上都是血,谁打的我也不知道,后来就打起来架啦。

15、证人徐一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上午9点多钟,崔某X领着家人到其家以要钱看病为由,把来其走亲戚的夏一X打伤,张一X脸上的伤,是崔某丁用砖头砸的。

16、证人崔某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崔某X家人上崔某X家要钱给其儿子崔某X看病,而引起的打架,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

17、证人闫一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点钟,夏一X、王一X来其家走亲戚,正吃早饭,崔某X领着崔某X、崔某丁等人进入其家中,将其家人张一X、夏一X打伤。

18、证人夏三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点钟,其和夏一X、夏二X、王一X到崔某X家走亲戚,夏一X、张一X被殴打的事实。

19、证人夏二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点钟,其和夏一X、夏三X、到崔某X家走亲戚,夏一X、张一X被殴打的事实。

20、证人王一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点钟,其到崔某X家走亲戚,夏一X、张一X被人殴打的事实。

21、证人崔某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1日上午9点多钟,其听说崔某X与崔某X两家发生厮打,到现场后了解后,夏一X的伤是被人用棍打的,张一X的伤是被人用砖头砸的。

22、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实,张一X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夏一X一处轻伤;崔某X一处轻微伤;崔某X一处轻微伤。

23、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均在案证实。

24、协议书证实,崔某丁、崔某华、崔某丙一次性赔偿张一X、崔某X、崔某X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一次性赔偿夏一X医疗费x元。不再要求追究崔某丁、崔某华、崔某丙的刑事责任。

25、投案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于2009年10月10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缉毒大队投案自首。

26、撤诉书证实,民事部分已和解,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7、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委会证明证实,崔某X、张一X、崔某X三人外出打工。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崔某乙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崔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于2009年10月10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缉毒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系共同犯罪,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

被告人崔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贤法

审判员朱凤菊

审判员李艳霞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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