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德惠,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原告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德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