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2011)楼民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莉茜、蒋立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6月15日以“经法官主持协调,与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