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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与何某、兰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学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汨罗市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0)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委托汩罗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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