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娟,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X镇X村X镇X村X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被告何X库,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镇X村X村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
原告刘X娟与被告何X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刘X娟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娟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g_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