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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凤城满族自治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伟,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以该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5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可退费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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