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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九医院与被上诉人宋某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九医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向潮,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甘志远,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甘一平,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九医院(以下简称一六九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0)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剑、代理审判员刘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朱慧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10)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42元,退回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九医院。

审判长吴定波

审判员王剑

代理审判员刘霁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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