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市X区司法局许市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贺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廖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岳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上诉人廖某,被上诉人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原审被告中银保险岳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以其与毛某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某与被上诉人毛某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廖某自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征收计638元,由上诉人廖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冯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