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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刑事拘留,2011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X区看守所。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顾某窜至武汉市X区X街头,见宗某某家后门未锁,便溜门入室,盗走IBM电脑主机一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250元。经鉴定,被盗IBM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440元。案发后,追回IBM电脑主机一台,已发还给失主。

2、2010年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再次窜至宗某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三星牌液晶显示器一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60元。

3、2010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顾某窜至武汉市X区X街X村何齐尹湾,翻窗进入朱某家,盗走玻璃饰品及银行卡等物。

4、2010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顾某窜至武汉市X区X街X村大周湾,采取卸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周某某家,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及银行存折等物。

5、2010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位于武汉市X区藏龙岛办事处梁山头新村的韩某某家,盗走百盛牌电脑主机一台,藏至其居住的“飞飞”招待所X室。后又返回韩某某家关闭防盗门时,被韩某某当场抓获后报警。随后被移送给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经鉴定,被盗百盛牌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追回百盛牌电脑主机一台,已发还给失主。

综上,201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顾某先后窜至上述地点,盗窃作案五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390元。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宗某某、朱某、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储某、袁某、付某某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物证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丽霞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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