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湘潭市红叶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李某、范某、湘潭腾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市海信售后服务人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双,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红叶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村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盘龙名府x-x号门面。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教师,住(略)。系湘x号出租车车主。

原审被告湘潭腾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X栋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童某,经理。

上诉人曾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于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