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潭市海信售后服务人员,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双,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红叶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村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盘龙名府x-x号门面。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教师,住(略)。系湘x号出租车车主。
原审被告湘潭腾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X栋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童某,经理。
上诉人曾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于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次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