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县X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该学区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凤凰县X区副校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系龙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某忠、谭芳,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生命权纠纷
上诉人凤凰县X区因与被上诉人龙某、吴某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龙某、吴某丙系夫妻关系,死者龙某伍系龙某、吴某丙之子,X年X月X日出生,龙某伍系凤凰县千工坪中心完小五年级三班的在校住宿生。2010年12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龙某伍患病身感身体不适,便和本班班主任反映,班主任为其开了一张出校条子,同时要龙某飞同学陪龙某伍到校外千工坪街上购药,因病情不明,吴某美、吴某吉所开诊所未为其开药,只嘱咐患者叫家长或老师送患者到县级医院检查治疗,二人回校后把诊所嘱咐转告班主任。班主任询问龙某伍家的联系方式后,便把龙某伍患病须到医院检查,于当天下午17时41分、17时49分、17时57分电话告知其祖母,龙某伍祖母接到电话后未到学校,二被上诉人均在外打工,不知详情。当天下晚自习课21时左右龙某伍回到寝室后因病情加重,本寝室同学龙某飞、吴某华、滕建新就到班主任房间报告情况,班主任来看龙某伍了解病情后未作任何处理就回去。因龙某伍病情不断恶化,呻吟不止,三位同学又再次找班主任反映,班主任看了一下后又走了,过后龙某伍出现了呕吐现象,三位同学又去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到后打了120急救电话,伙同几位老师用其它车辆把龙某伍送往凤凰县城途中和急救车相遇转换车辆把龙某伍送到县中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龙某伍于当晚21时50分死亡。另查,龙某伍的丧葬费及120急救车出诊费均由被上诉人自行出资。二被上诉人均系农村户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凤凰县X区于2011年11月5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龙某、吴某丙各项经济损失x元。
二、上诉人凤凰县X区与被上诉人龙某、吴某丙再无其它争议。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5元,减半收取1752.5元,由被上诉人龙某、吴某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5元,减半收取1752.5元,由上诉人凤凰县X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某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О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