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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邓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

委托代理人左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李某华参加合议,书记员丁依担任记录,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邓某的委托代理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某与邓某不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陈某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陈卫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三)、(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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